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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无期到10年徒刑,新型犯罪的辩护之道

发布时间:2019/04/10 点击量:
 2016年3月时,郑州市的一名“80后”王某某看中了炒外汇项目。在考察了几家公司后,王某某经人介绍收购了一家新西兰持牌外汇公司,将其更名为ACN公司后开始在国内开展业务。

  ACN是一个外汇按金交易平台,但未经国家相关机构批准,王某某等人招募了相关工作人员和代理商,通过收取客户手续费和获取客户亏损营利,涉案金额近2亿元。

  这是近年来新兴的一种网络投资类违法行为,被告**多以私设的外汇、期货等平台,或依托大宗商品交易所,在网上寻找客户,通过与客户“对赌”的方式将客户“炒外汇”“炒期货”的亏损转化为自己的收入。

  问题在于,此类行为的定性存在巨大争议。据报道,在司法实践中,部分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部分则被认定为**罪。究竟应该被定性为**罪还是非法经营罪,在**侦查、***公诉、**判决的不同阶段都有不同的主张。

  作为本案的第一被告人,王某某需要对涉案的近2亿元巨款负责,如被判**罪,将触及最高刑****。2018年7月,王某某果然被以**罪**至**。

  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梁雅丽律师在一审审判阶段接受王某某委托,组建由郑飞律师等参与的辩护团队。通过庭前多次会见被告人,仔细查阅案卷材料,研究相关外国法,并咨询相关金融和法律专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指导性案例和众多类似判例,律师团队认为本案并不构成**罪,系典型的非法经营类案件。

  近日,王某某案宣判,**采纳了梁雅丽律师的辩护意见,王某某被判犯非法经营罪,获刑10年。通过这次成功辩护,梁雅丽团队不仅让当事人从面临****到被判处10年徒刑,最大程度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此类私设外汇按金交易平台类案件贡献了一个经典案例,从而为准确定性此类行为提供了参考。

  “若涉渊水”:王某某私设外汇按金交易平台,被控**近2亿元

  王某某案具有网络投资类案件的一些共性:根据判决书,王某某等人寻找客户的手段具有欺骗的属性。他们雇佣一些业务员,伪装成单身中产女性,在社交工具、婚恋网站寻找潜在客户。添加好友后,就以自己盈利颇丰为借口,向对方推荐ACN平台,劝他们在平台上入金炒汇。

  ACN平台是王某某花费9万美金,从一名新西兰人手里收购的,这家公司持有新西兰合法外汇监管牌照。随后,王某某等人又联系签约了第三方支付公司,购买了MT4行情接收软件,以及数据流通商AM提供的外汇行情数据。

  ACN平台设有AB两个资金通道,进入A通道的客户资金先进入王某某等人在第三方支付公司开设的帐户,然后再通过一种特殊的联动机制,最后进入国际市场,即ACN平台跟流通商AM对接的一个程序会根据客户下单的情况,自动同步在流通商AM处下单。交易过程中客户亏了,ACN平台在AM下的单就会亏;客户赚了,ACN平台在AM处下的单就会赚。通过这种联动机制,实际上是在真正炒外汇,是在国际市场上对赌外汇的涨与跌,进入了国际外汇市场。进入B通道的客户资金进入ACN平台在第三方支付公司开设的帐户,在ACN平台内交易,与代理商对赌。客户在ACN平台每交易1手(1000美元),平台收取手续费30美元,由平台与代理商协商分成,其中平台收取5美元或7美元不等,其余归代理商所有。

  根据被告人供述,代理商拿走了“利润”的大头。一名主要代理商陈某供述称,代理商类似于一个**,在和客户对赌,客户亏的钱就是他们赚的钱。另据供述,平台承诺只收手续费,客户亏损的钱全部归代理商。

  2018年7月23日,因通过诱导客户频繁交易套取高额手续费、骗取客户账号**后直接操作致使其亏损、引导客户止盈不止损等方式获取客户交易手续费和亏损,王某某等18人被以**罪**到**。涉案金额近2亿元。

  如果罪名成立,因涉案金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王某某可能被判****。

  “慧心巧思”“”接受委托、组建律师团队,精心制定辩护方案

  梁雅丽律师在一审审判阶段接受王某某委托,组建由郑飞律师等参与的辩护团队。尽管介入时间晚,涉案人员众多,案情极其复杂,还涉及外国法,但律师团队仍然克服重重困难,从程序、证据、事实、定性、判例、量刑等方面精心制定了辩护方案。

  通过庭前多次会见被告人,仔细查阅案卷材料,研究相关外国法,并咨询相关金融和法律专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指导性案例和众多类似判例,律师团队认为本案并不构成**罪,系典型的非法经营类案件。

  最核心的事实是:ACN公司拥有新西兰合法外汇监管牌照,交易是真实的。

  辩护团队认为,ACN公司拥有新西兰合法的FSP外汇监管牌照,购买使用了正版MT4交易软件,采用了AM外汇流通商有偿提供的实时、真实的外汇行情数据(K线图),因此交易是真实的,指控的犯罪金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梁雅丽律师认为,ACN公司是一个买涨买跌的无实物交割的标准化合约交易平台,是一种变相期货交易,是真实的而非虚假的交易。

  具体原因包括:

  第一,ACN平台不存在虚构事实的情况,交易是真实的;

  第二,ACN平台设置AB通道、资金没有进入国际市场不构成隐瞒**;

  第三,王某某等既未实施,也未授意、指使他人实施**;

  第四,ACN平台既无非法占有客户资金的故意(只收取交易手续费),也无非法占有客户资金的行为,因为客户的出入金完全是**的;

  第五,最重要的是被害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并非基于认识错误,而完全是一个自愿的投资对赌行为。因此王某某等人的行为不符合**罪的构成要件。

  此外,辩护团队还调研分析了最高****《刑事审判参考》中第727号刘溪案、第1021号钟小云案和第330号高国华案,以及各级****已经生效的48个同样使用MT4软件的类似判例。得出结论认为:本案更接近非法经营。因为这些案件在客观上的交易模式相同,在主观上均是为了获取手续费而非客户的投资款。

  “曲终奏雅”:改判非法经营罪,实现有效辩护目标

  功夫不负有心人,尽管困难重重,但经过辩护律师团队精心细致的辩护,最后法庭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从事外汇按金交易,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而在案证据不能证实各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而不构成**罪。

  判决书几乎全部采纳了辩护团队的核心辩护意见:客户可以根据国际实时外汇**走势买涨买跌,可以自己操作或者委托业务员操作,投资期间有亏有盈,可以**选择继续投资还是退出投资,且资金通道不同,并不影响客户盈亏,各被告人并未直接非法占有客户投资款,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客户交易为虚假交易。

  最终,一审**判决王某某****十年,与****相比,刑期大大缩减,辩护效果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