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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审判决14年到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发布时间:2019/04/10 点击量:
近日,河北省高级****就京都律师事务所杨照东律师、夏俊律师代理的吴某**、行贿案下达了二审刑事裁定,**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提出的关于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裁定撤销原张家口市中级****对吴某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杨照东律师、夏俊律师于2015年9月接受当事人委托,担任吴某**、行贿案二审的辩护人,由于案件重大复杂,河北省高院多次报请最高****延长审理期限,本案二审历经了长达三年多的时间。在这三年多的时间里,杨照东律师、夏俊律师做了大量的辩护工作,多次会见当事人、反复研读阅卷、及时取证、多次与办案机关积极沟通辩护思路,经过律师专业负责、锲而不舍的有效辩护,这起疑难复杂的案件终于迎来了曙光!
多次会见、调查取证、浏览案卷,做好充分准备工作
本案中,原一审判决认定吴某犯**罪,判处****八年,并处******5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十年,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十四年,并处******50万元。
杨照东律师、夏俊律师接受当事人家属的委托后,多次会见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的细节和背景。同时,紧密结合会见和阅卷的情况,进行了及时的、有针对性的调查取证工作,为开庭辩护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反复研读、深入研究、深耕细作,确定有效辩护思路
由于案情重大复杂,辩护律师多次阅读卷宗,对全案材料反复研读,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梳理,制作了大量的阅卷笔录、分析表格,并针对案件开展讨论和研究,在对案情和案卷材料全面把控之后,最终确定了有的放矢的事实之辩与法理之辩相结合的辩护策略。
一审判决中认定有关**罪的犯罪事实,其中有一笔是关于吴某与李某(同案,原交通局领导)共同**1000万元的认定,辩护律师认为该认定事实不清、定性错误,吴某不应当构成**罪。
辩护律师展开事实之辩:首先,吴某与李某没有**的共同故意。李某想占有这1000万是自己个人产生的想法,事先并没有和吴某商量,二人无共谋,直到结算了工程款,李某才提出向吴某从支付的工程款中索要1000万元好处费,此时吴某才知道他的想法。从李某索要1000万的时间点来看,是在给吴某结算工程款之后提出的,之前二者并没有合谋,因此辩护律师认为吴某不具备与李某**的共同故意。其次,在本案中,吴某与李某也没有实施**的共同行为。这1000万工程款如何操作结算都是李某去安排相关人员办理,吴某从头至尾没有参与过。
辩护律师同时也提出法理之辩:首先,吴某向李某提出的结算工程款的数额是合理的,他要求支付的款项是自己应得的工程款,而非侵占国有资金。吴某提出结算工程款的请求,是作为施工方的正常请求,是一种民事上的要约行为,是合理并且有依据的,他的结算要求,甲方路桥公司也是认可的,这一切都是公开透明的操作,而非吴某私下套取、骗取工程款。其次,在本案中,李某要求吴某将结算的7000万元工程款中的1000万元作为好处费返还给他,有关这一行为的定性,一审判决明显错误。辩护律师认为,李某的行为应当定性为索贿行为,而非**,由于吴某最后并没有将这1000万给他,那么李某的行为应当构成索贿未遂,吴某则不应当构成犯罪。
一审判决中关于行贿罪的事实,认定李某利用担任项目部经理、路桥集团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吴某在拨付工程款、承揽工程方面提供帮助,吴某为感谢李某的帮助,数次送给李某现金100万元、购物卡4万元。辩护律师认为同样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
辩护律师针对事实和程序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吴某和李某均提出行受贿104万的笔录是在****的情况下形成的,一审**排除了监视居住期间形成的言词证据,但其他阶段形成的行受贿笔录仍作为定案依据。但辩护律师认为这些证据存在着重复性自白问题、办案机关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在每次讯问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问题、办案人员询问时间与笔录反映出来的篇幅长短和时间长短不一致等问题。辩护人认为,由于程序上的不合法,证据的真实性令人怀疑,相关证据不具有可采性。因此,一审中仅凭行受贿双方的口供来定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行贿款的来源和去向,更无其他证据相佐证,据以定案的言辞证据又存在着明显瑕疵。根据补强证据规则和疑罪从无的原则,不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
认真负责、持续关注、不懈沟通,复杂案件终有转机
2016年8月,本案二审开庭之后,由于案情重大复杂,河北省高院报请最高****,多次延长审理期限。在等待二审判决下达的两年多时间里,两位律师仍然用高度负责的态度,持续关注和沟通案件的进展。最终,辩护律师提出的有关本案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观点被二审**采纳。二审**在裁定中指出,因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